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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又有新规定

2000-02-18 来源:生活时报 曹 东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17日讯近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对申请助学贷款等具体条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助学贷款只能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和日常生活费用。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国工商银行开办、国家财政贴息,适用于高等学校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助学贷款。《若干意见》中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要继续积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探索国家助学贷款的各种形式。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在利率上对贷款人给予适当优惠。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开办。

《若干意见》规定,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要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细地址。

3、具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介绍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

4、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品德表现证明无不良信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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